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接省市高层次人才项目、科技项目引进孵化,大力推进“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创新兴市、依法治市、幸福龙岩”建设,助推龙岩市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龙岩市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自主创新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主要是为高层次人才项目、科技项目提供场地、资金、技术、信息、宣传、推介和咨询等服务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三条 龙岩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集团”)是科创园建设与管理的主体。龙岩龙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作为人才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科创园日常管理工作,并为引进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创园内的所有企业,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和毕业条件
第五条 入园条件
高层次人才项目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龙岩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或其它省级高层次人才条件之一,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
3.孵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商业模式,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新业态或新产业。
4.创业团队应配套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企业运营和发展。
5.符合环境评价、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消防等要求。
对一些虽无高层次人才,但市场前景看好、成长性较好的科技项目提出入园申请的,由人才引进开发部会同龙鑫公司提出初步意见,报人才集团“一事一议”研究。
第六条 孵化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可申请毕业: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的。
3.年营业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的。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第三章 进退机制
第七条 企业入驻
1.提出申请:企业或创业团队向人才集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各类证书等材料。
2.资格初审:由人才集团人才引进开发部负责对上述申请进行初审,并协助创业团队进行高层次人才评价评定。
3.入驻评定:根据专家路演论证、评估意见,由人才集团经营班子会对申请入驻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审定,作出入驻决定。同意企业入驻后,由人才引进开发部会同龙鑫公司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初步提出入驻的楼层、面积等,并填报企业入驻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确认。
4.签订协议:拟入驻企业与龙鑫公司签订《龙岩市科技创业园入园协议书》,并在入园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个月内签订《龙岩市科技创业园房屋租赁协议》。
5.正式入驻:已签订入园协议和租赁协议的企业按程序办理入园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入园的,应在签约期内及时向龙鑫公司提出申请,龙鑫公司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集团研究,原则上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企业孵化
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龙岩市科技创业园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起算)。对于技术先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孵化期限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限未满的企业,可申请提前退园。
第九条 企业列入加速器管理
孵化期满,达到毕业条件且经考核达到标准的企业,引导其进入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行列,加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重点培育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中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
企业入驻加速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申请专利的;
(二)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人数30%以上的;
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成长性较好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在孵(毕业)企业;
2.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奖励的;
3.列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
4.近三年获各类天使投资人(机构)、创投、风投机构等投资的或已达成投资意向。
入驻加速器企业的租赁面积由人才引进开发部会同龙鑫公司提出意见,报人才集团研究。
第十条 企业退出
1.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条件或达到毕业条件但经考核履行协议不达标的,不再续签协议,并在两个月内予以清退。
2.企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终止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两个月之内予以清退:
(1)擅自将孵化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擅自调换使用。
(2)擅自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违反《龙岩市科技创业园房屋租赁协议》。
(5)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超过3个月。
(6)房租、物业或水电费拖欠两个月以上未缴清。
(7)私自占用科创园公共区域且拒不整改。
(8)存在消防、生产安全和环境责任隐患且拒不整改。
(9)具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3.退园手续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退园条件的企业,由人才引进开发部会同龙鑫公司向人才集团提出退园初步意见,经人才集团经营班子会研究同意后,交由龙鑫公司组织企业退园。
(1)龙鑫公司向拟退园企业发出《退园通知书》,同时抄报园区物业管理公司。
(2)拟退园企业在接到《退园通知书》两个月内,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结清办公厂房租金、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租赁协议做好场地清理、恢复等工作。
(3)物业管理公司接《退园通知书》后,应立即做好退园企业车辆、人员等管理信息移除工作。
(4)对拒不退出的企业,龙鑫公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才集团经营班子会研究。态度恶劣的,采取法律手段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提供全周期优质服务
对入园企业,龙鑫公司提供“落地--孵化(加速)--毕业”的全周期跟踪指导优质服务。
1.协助办理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公司设立或变更相关手续。
2.协助申报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
3.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认定等。
4.协助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金融对接、产业对接等服务。
5.协助提供科技贷款、担保贷款对接服务,对发展迅速、条件成熟拟挂牌新三板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争取融资支持,并提供相应的挂牌辅导。
第五章 管理政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的职责与义务
1.服从龙鑫公司管理,积极配合园区做好各项检查及资料报送工作,如实反映企业和团队人员的相关情况。
2.自觉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主动向龙鑫公司提交上一年年度报表(每年3月31日之前)及本年度上半年报表(每年9月30日之前),并由龙鑫公司及时将报表转交人才引进开发部。
4.严格按照《龙岩市科技创业园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履约保证金、装修押金、办公厂房租金、物业服务、车位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转入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按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处理。
5.遵守本办法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自觉保护园区公共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收取
入园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其中租金可视企业性质给予相应优惠。
1.租金及物业费标准以租赁场地市场价值为导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具体标准参照周边租赁场地市场价值,每两年由人才集团研究确定,现阶段租金按16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非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为租金标准的3倍,高层人才项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为租金标准的1倍。
2.租金优惠条件: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在孵化期内免收租金。
(2)对孵化期满、进入加速器行列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
(3)对进入加速器期满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搬离的,经企业申请,人才集团研究同意,可续租场地,但不再享受租金优惠,按租金标准收取。
(4)现有已入驻的非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不享受租金优惠,按租金标准全额收取,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2022年1月起);新增的非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入驻3年内按租金标准全额收取,3年后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
(5)已入驻的非高层次人才项目企业如有新增认定的省、市高层次人才,则次月起享受“孵化期内免收租金,孵化期满、进入加速器行列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的优惠政策。
(6)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过后租金可不递增。
3.入园企业应在入驻前(以场地装修为时间节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指定账户,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
4.入园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租金转账至指定账户。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租金的,按租赁协议规定缴交违约金。
第十四条 跟踪管理及考核
人才引进开发部及龙鑫公司应加强对入园企业的跟踪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做好跟踪台账,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入园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孵化期满前3个月,人才引进开发部将依据考核评估表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龙鑫公司应及时将入驻企业相关费用缴交情况及园区日常管理配合度等相关数据汇总转交人才引进开发部,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政策
科创园内企业除可享受高层次人才项目租金优惠政策外,如符合龙岩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才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